证券代码:200512 证券简称:闽灿坤 B 公告编号:2023-034
厦门灿坤实业股份有限公司
(资料图)
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、准确、完整,没有虚假记载、
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。
特别提示:
一、 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:
(一)会议召开情况
开 2023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。召集程序符合有关法律、行政法规、部门规章、
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。
(二)会议的出席情况:
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的股东 10 人,代表股份 83,877,745 股,占上市公司总
股份的 45.2435%。
其中:通过现场投票的股东 8 人,代表股份 83,691,945 股,占上市公司总股
份的 45.1433%。
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 2 人,代表股份 185,800 股,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
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的外资股股东 10 人,代表股份 83,877,745 股,占公司
外资股股份总数 45.2435%。
其中:通过现场投票的外资股股东 8 人,代表股份 83,691,945 股,占公司外
资股股份总数 45.1433%。
通过网络投票的外资股股东 2 人,代表股份 185,800 股,占公司外资股股份
总数 0.1002%。
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的中小股东 7 人,代表股份 1,046,779 股,占上市公司
总股份的 0.5646%。
其中:通过现场投票的中小股东 5 人,代表股份 860,979 股,占上市公司总
股份的 0.4644%。
通过网络投票的中小股东 2 人,代表股份 185,800 股,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
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的外资股中小股东 7 人,代表股份 1,046,779 股,占公
司外资股股份总数 0.5646%。
其中:通过现场投票的外资股中小股东 5 人,代表股份 860,979 股,占公司
外资股股份总数 0.4644%。
通过网络投票的外资股中小股东 2 人,代表股份 185,800 股,占公司外资股
股份总数 0.1002%。
出席、列席现场会议的人员包括:董事 4 人,监事 2 人,高级管理人员 3
人及证券律师 2 人。
二、 议案审议表决情况:
(一)表决方式:本次股东大会议案采用现场表决和网络投票表决相结合的方式。
(二)表决情况如下:
议案一、 关于控股子公司漳州灿坤签署《<灿坤集团到漳州投资合作备忘录>
之补充备忘录》的议案
总表决情况:
同意 83,877,745 股,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100.0000%;反对 0
股,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.0000%;弃权 0 股(其中,因未投票默认
弃权 0 股),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.0000%。
外资股股东的表决情况:
同意 83,877,745 股,占出席会议外资股股东所持有股份的 100.0000%;反对
默认弃权 0 股),占出席会议外资股股东所持股份的 0.0000%。
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:
同意 1,046,779 股,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100.0000%;反对 0
股,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.0000%;弃权 0 股(其中,因未投票默
认弃权 0 股),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.0000%。
外资股中小股东的表决情况:
同意 1,046,779 股,占出席会议外资股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100.0000%;反
对 0 股,占出席会议外资股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.0000%;弃权 0 股(其中,因
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),占出席会议外资股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.0000%。
表决结果:表决通过。
议案二、关于控股子公司漳州灿坤签署《灿坤工业园区改造过渡期厂房租赁合
同》的议案
总表决情况:
同意 83,877,745 股,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100.0000%;反对 0
股,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.0000%;弃权 0 股(其中,因未投票默认
弃权 0 股),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.0000%。
外资股股东的表决情况:
同意 83,877,745 股,占出席会议外资股股东所持有股份的 100.0000%;反对
默认弃权 0 股),占出席会议外资股股东所持股份的 0.0000%。
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:
同意 1,046,779 股,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100.0000%;反对 0
股,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.0000%;弃权 0 股(其中,因未投票默
认弃权 0 股),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.0000%。
外资股中小股东的表决情况:
同意 1,046,779 股,占出席会议外资股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100.0000%;反
对 0 股,占出席会议外资股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.0000%;弃权 0 股(其中,因
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),占出席会议外资股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.0000%。
表决结果:表决通过。
三、 律师事务所出具的法律意见:
本次股东大会由北京市中伦(深圳)律师事务所出具法律意见书,经办律师
黄楚玲、黎晓慧认为,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符合《公司法》《股东大
会规则》和《公司章程》的规定;会议召集人具备召集本次股东大会的资格;出
席及列席会议的人员均具备合法资格;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符合《公司法》
《股东大会规则》及《公司章程》的规定,表决结果合法有效。
四、备查文件:
特此公告
厦门灿坤实业股份有限公司
董事会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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